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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1-29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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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安排,在落实已出台措施的基础上,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全力促进全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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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一)房租减免措施

1. 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免除租金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底,已按照其它有关政策在前期完成租金减免的继续减免租金至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市(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民政系统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培育期内可根据当地实际享受免国有资产管理费等优惠政策。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政府投资兴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无偿或优惠交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4. 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7. 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其中,托育服务机构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各市(区)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优先保障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需求。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签订交费协议,约定交费期限,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减轻疫情对养老托育机构的影响。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燃气集团、陕西水务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9.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12.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等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入驻“秦信融”平台,为其提供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智能撮合、金融产品查询、金融政策查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等服务,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找政策、找服务、找人才、找资金等,降低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依托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不动产、收费权等发放抵质押贷款。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主动跟进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督促各银行机构按要求对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其中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针对2022年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雇主责任等相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保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大债券宣传和培训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偿债能力,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19. 各市(区)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重点场所管控,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各市(区)可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指导〕


22. 鼓励各市(区)建立疫情期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临时性运营补贴制度。根据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指导〕


(六)其他支持措施

23. 积极争取养老托育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和公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公助民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建立心理服务、心理援助、科普宣传网络等平台。各市(区)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立助餐服务补贴制度,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开发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效率,大力便捷养老托育机构准入。鼓励各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资质良好的养老托育机构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养老托育相关专业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实施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培养质量,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采取整合内部资源或依托职业院校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人才培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增设养老托育行业工作人员培训补贴。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2023至2025年培训6万名养老护理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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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要深刻认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业信息共享,指导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足用好纾困扶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各种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三)强化检查督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要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原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细,定期报送落实情况和工作台账。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做好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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